福建省工科类青年专业人才支持暂行办法

福利待遇

   1.企业聘用补助。按照企业税前支付薪酬60%的标准发放补助,最高每年不超过福建省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倍。个人累计补助不超过3年。个别情况根据实际和有关规定调整标准。
  2.众创空间培育补助。按照福建省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发放补助。个人累计补助不超过3年。
  3.创领办企业资金支持。按有关规定给予担保贷款、创业启动资金、项目融资奖励等支持。
  4.其它政策支持。将本办法支持对象纳入就业创业政策支持范围,按规定享受相关政策支持。
  5.实习实训补助。吸纳本办法支持对象相应的在读硕士、博士研究生来闽实习实训,按有关规定给予用人单位补助。
申报条件:

1.基本条件:工学,到惠安工作,按规定缴纳社保、个人所得税,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985工程”高校、中国科学院大学、国家级研究机构的全日制本科(含)以上毕业生及期满出站博士后。

②“211工程”高校全日制本科(含)以上毕业生及期满出站博士后。

③境外著名大学毕业生;公派留学学成人员;毕业于“985工程”高校的留学学成人员。

④台湾、香港、澳门地区著名大学的全日制毕业生。

⑤符合上述4类情况之一、具有中高级职称、按规定经同意离岗的国有企业单位科研人员。 

2.     还应符合下列相应条件之一:

①对象应为毕业后3年内、近1年内到惠安企业工作,签订3年以上聘用(劳动)合同,企业支付年薪达到泉州市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017年:61253元)达一定比例(本科1倍即61253元,其他1.2倍即73504元),每年在企业实际工作9个月以上。

②到众创空间培育的。应为毕业后5年内、近1年内,在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孵化培育或提供服务3个月以上,且未受聘于企业单位和不符合创领办企业条件的。 
③创领办企业的。应在企业注册时间、投资比例、团队建设等方面符合有关条件。 

申报材料:

1.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标注本科、硕士、博士);
2.
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标注类别);
3.
身份证复印件;
4.
劳动合同(与惠安企业);
5.
医疗保险参保证明(在惠安本地);
6.
养老保险参保证明(在惠安本地);
7.
公司出具的收入证明;
8.
完税证明(至少一个月);
9.
《福建省工科类青年专业人才支持暂行办法》企业聘用补助申请表;
10.
公司营业执照。

11.留学回国人员须提供国家教育部学历认证中心出具的学历认证书。

12.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

用人单位或引进人才本人准备上述材料纸质版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惠安县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挂靠在惠安县就业和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电子版同步报送邮箱。

     联系人:黄莉莉,联系电话:87373699,电子邮箱:harsrc@126.com

办理时限:

    泉州市人社局会同市委人才办在收到申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省人社厅在每年7月对上一年7月至当年6月下达的资金进行结算后,会同省财政厅通过转移支付下达到我市。

备注:具体详见《福建省工科类青年专业人才支持暂行办法》(闽委人才〔20164号)等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