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对外文化交流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试行)

福利待遇        

1.参加对外文化交流高级研修班;

2.参加对外文化学习交流活动机会;

3.资助对外文化交流培训(每年资助10名左右优秀人才或青年骨干赴国外艺术教育、科研院所等机构进修培训,或参加学术交流、重点对外文化交流科研项目。进修培训时间为6-12个月的资助2万元,时间为1年以上的资助4万元;交流项目资助2万元。);

4.获资助开展跨国合作课题研究(最高资助金额20万元,由本市高级职称人员与国外学术机构合作,两年结题。)。

申报条件

1.基本条件:

在我县从事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事业工作5年以上,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业务精湛,有良好职业道德,年龄50周岁以下的文化人才,可按规定申报。

2.其他条件之一:

①在我县从事文物保护、艺术表演、歌曲、编导、文学、书法、美术、文物考古、图书管理、群众文化、播音主持、新闻采编、影视节目制作、印刷出版等领域起骨干作用的专业技术人才;

②熟悉海丝申遗业务的人才;

③市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具有典型榜样作用的非物质文化传承人;

④动漫游戏、现代传媒、艺术美术等行业文化产业创意人才和经营管理骨干人才。

申报材料

①《泉州市对外文化交流人才培养对象申报表》(一式三份,见附件);

②申请人身份证;

③相关证明材料(如会议邀请、进修培训协议、会议论文、结业证书等)

④体现个人最高学术(技术)水平证书(如毕业证书、职称证书、获奖证书等)

⑤单位出具的个人需承担费用情况的证明;

⑥其他证明材料。

办理流程

符合上述条件的申报对象将上述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县文旅局旅游和产业股,联系人:小何,联系电话:87371998.

    备注:具体详见《泉州市对外文化交流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泉文广新〔20167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