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涉外旅游人才培养实施办法(试行)(泉旅﹝2016﹞28号)
福利待遇
1.参加涉外旅游人才高级研修班。
2.参加涉外旅游人才学习考察活动。
3.奖励考取中高级导游资格的海丝导游员。海丝导游员被列入涉外旅游人才培养对象名单后,通过全国统一考试获得中级导游资格的一次性奖励1000元,获得高级导游资格的一次性奖励3000元。
申报条件
1.基本条件:在惠安注册的旅游企业(含旅行社、旅游星级饭店、各类A级景区景点)任职的中高级管理人员、在惠安注册的持证导游员,可按规定申报列入涉外旅游人才培养对象。
2.其他条件:
涉外中高级旅游管理人才:
①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在旅游星级饭店工作)或大专及以上学历(在旅行社、各类A级景区景点工作);
②年龄在50周岁以下;
③在企业中担任中高级管理职务;
④具有3年以上在泉州旅游企业良好从业经历。
海上丝路导游员:
①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
②年龄在45周岁以下;
③持有国家旅游局颁发的导游证并在泉州注册3年以上;
④无违规不良记录。
申报材料
①泉州市涉外旅游人才培养申报表;
②身份证、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③与所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复印件。
④国家旅游局颁发的导游资格证书以及导游证(IC卡)原件及复印件;
⑤其他证明材料。
以上提交的所有复印件都应标注“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单位公章。申报时,需提供上述复印件的原件,现场验明后退回。
办理流程
符合上述条件的申报对象将上述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县文旅局旅游和产业股,联系人:小何,联系电话:87371998。
备注:具体详见《泉州市涉外旅游人才培养实施办法(试行)》(泉旅〔2016〕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