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涉外法律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试行)

福利待遇    

1.选派律师、公证员赴港学习。每年组织1期律师、公证员高级培训班,选派3-5名律师、公证员赴香港高校或律师事务所进行专题学习培训,培训时间为6个月。

    2。选派专业法律服务人才赴台交流。每年组织1期法律服务人才赴台学习交流活动,选派15-20名专业法律服务人才赴台湾高校、律师公会或律师事务所,通过参加课堂授课、业务研讨会议、实地走访、座谈讨论等形式进行学习交流,学习交流时间控制在2周以内。

申报条件

基本条件:    

在我市执业的律师、公证员,可按规定申报列入涉外法律人才培养对象。

其他条件:

1.律师、公证员申报赴港学习培训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修养;

    ②律师近5年未受过律师行业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公证员近5年未受过公证行业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

    197511日以后出生,具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3年以上律师从业经验;

    ④取得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证书。英语水平达到雅思成绩6.5分以上或托福成绩96分以上者可优先考虑;

    ⑤熟练掌握有关涉外法律法规,通晓外商投资、国际贸易、知识产权保护等法律知识。

2.专业法律服务人才申报赴台学习交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修养;

    ②律师近5年未受过律师行业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公证员近5年未受过公证行业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

    ③具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3年以上律师、公证员从业经验的业务骨干;

    ④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扎实的理论知识和较丰富的法律服务经验,并享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公信度。

申报材料

①泉州市涉外法律人才培养对象申报表;

②律师执业证书、公证员执业证书复印件;

③身份证复印件;

④所在律师事务所或单位出具的品行鉴定;

⑤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报名者至申报日未受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证明;

⑥申报对象所在单位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申报对象近5年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的证明;

⑦申报对象的执业经历证明;

⑧证明申报对象英语水平的相关证书复印件;

⑨其他证明材料。

 

办理流程

用人单位或引进人才本人准备上述材料纸质版并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泉州市司法局律管科(地址:东海行政中心C幢六楼律管科),电子档同步报送邮箱。申报时,需提供上述复印件的原件给初审单位审核,现场验明后退回,由初审单位标注“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联系人:小肖,联系电话:28380676,电子邮箱:泉州市司法局qzsflg@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