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待遇:
(一)创业孵化基地补助标准。
入驻创业实体10家以上、带动就业20人以上的,确定为A级;入驻创业实体20家以上、带动就业60人以上的,确定为AA级;入驻创业实体30家以上、带动就业100人以上的,确定为AAA级。
补助标准:按A级、AA级、AAA级三个等次,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补助。每年评估补助一次,最长不超过三年。
上述补助,在基地认定后,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补助款拨到创业孵化基地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所需经费由就业专项资金列支。
(二)政策扶持
⒈创业主体奖励。“211”、“985”、“双一流”建设高校、境外著名大学、国家级研究机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毕业生入驻基地,创办企业或与企业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享受《福建省工科类青年专业人才支持暂行办法》和《惠安县鼓励柔性引进人才工作实施意见》规定的相应政策。
⒉创业场所租金补贴。大中专院校(含技工院校)在校生及毕业5年内大中专毕业生租用经营场地在惠安创业(在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等已享受政府租金优惠政策的除外),给予最长2年、不超过租金50%、每年最高3000元的创业租金补贴,补贴经费从就业专项资金列支。
3.创业培训补贴。具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在县就业和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办理求职、失业、就业等实名制登记的城乡劳动者(非毕业学年的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全日制在校生除外),参加有指定资质的创新创业服务机构组织的创业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可申请补贴不超过1000元/人。每位符合条件的人员只能享受一次补贴,不得重复申请,补贴经费从就业专项资金列支。
⒋一次性开业补贴。在校大中专生或毕业五年内大中专毕业生在惠安首次创业且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经营资质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正常纳税经营6个月以上的,可申请不高于1万元的一次性开业补贴。补贴经费从省市下拨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补助经费列支。
⒌优秀创业项目资助。在惠安工商登记注册的在校大中专生或毕业五年内大中专毕业生创业项目,根据创业项目的科技含量、市场前景、规模、经济社会效益、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带动就业情况等进行评审,每年资助5-10个优秀创业项目,每个项目给予不高于3万元的资金资助,资助资金从省市下拨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补助经费列支。
⒍创业培训师资奖励。建立创业导师制度,设立创业培训导师专家库,吸纳优秀创业培训师、成功企业家、知名职业经理人、天使基金投资人、高校及科研机构专家学者和有关部门专家加入创业师资队伍。鼓励、聘请知名企业家、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咨询师、律师、专业人员志愿担任创业导师,为创业者提供技术和管理顾问。每年评选5-10名惠安县优秀创业培训导师,给予每人不高于2万元的奖励。奖励资金由县人才专项资金列支,按“一事一议”程序报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申报条件:
创业孵化基地须达到以下基本条件:
1.应具备孵化场地保障、创业培训(实训)与指导、商事业务代理、行政公共服务、项目展示对接等主要功能。
2.运营单位应为依法注册、合法经营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其注册登记地址应在创业孵化基地内,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服务管理人员不少于3名,有相应的道路、停车、供电、供水、安全、消防、卫生、通讯、网络和职工生活等基础配套设施,无违法违纪行为和未了结的法律、经济纠纷。
3.可孵化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农业型基地面积不少于30亩,可孵化创业实体数量达到10个以上。场地作为创业孵化基地用途使用(租用)期限不少于3年,在使用期内不得变更或者变相改变用途。
4.有为创业者提供服务的管理服务机构和相关中介服务机构,有配套的创业服务和完善的创业实体准入评估、日常管理服务等规章制度,管理服务流程规范,能够提供政策咨询、信息服务、项目推介、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支持、跟踪扶持、协助就业创业相关补贴政策落实等服务。
5.发展前景良好,有明确具体的孵化周期,并建立相应的进入和退出机制,具有连续滚动孵化服务的功能,孵化项目符合我县产业发展方向,产业特色鲜明。
申报材料:
符合申请条件的单位向县就业和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⒈创业孵化基地的运营管理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或经营主体资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⒉创业孵化基地相关的业务制度和服务流程;
⒊创业孵化基地内入驻企业、个体经营户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⒋创业孵化基地与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的创业人员签订的一年及以上期限书面租赁协议复印件(复印时可将涉及商业机密内容隐去);
⒌《惠安县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附件1);
⒍《惠安县创业孵化基地入驻项目汇总表》(附件2);
⒎《惠安县创业孵化基地创业管理服务人员名册》(附件3);
⒏创业孵化基地的运营单位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复印件;
⒐其他相关材料。
上述材料中的1、3、4、8项应当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用A4纸按上述顺序装订成册。
办理流程:
县就业和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联系电话:87390967),通过组织专家评审、集体研究等形式,对照创业孵化基地基本条件和评价标准,形成创业孵化基地运营评价结果,并在组织开展实地复核的基础上,确定拟认定为创业孵化基地的名单。报县财政局备案。
经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可认定为惠安县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联合发文认定,颁发授予“惠安县×××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的牌子。同时,对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情况在惠安县人才网上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基地及运营管理机构的基本情况等,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备注:具体详见《关于推进惠安县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惠人社〔2018〕95号 )等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