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层次人才包括省级高层次人才和市级高层次人才。省级高层次人才划分为特级人才、A 类人才、B类人才和C类人才,适用于在闽就业创业的引进人才(在闽就业或创业时间不超过1年,且来闽前在省外学习或工作连续3年以上的人才)、现有人才(除引进人才外,其他已在闽就业创业的人才)和有意来闽就业创业的待引进人才(已与省内用人单位达成就业意向,或拟来闽创业的人才),不受国籍、户籍限制。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列入认定范围。
福建省高层次人才实行认期制管理,认期为6年。认期自认定单位发文确认之日起计算。认期内,高层次人才取得新业绩满足更高层次人才对应条件的,可随时申请晋级;晋级后,认期重新计算。认期满后,若要继续享受高层次人才待遇和支持,须重新认定。
二、人才认定
满足相关认定条件的人才按程序直接认定为相应层次福建省高层次人才,认定工作授权各设区市组织部门及省人社厅开展,主要程序一般包括网络申报、分级审核、社会公示、研究认定、发文确认、报备发证。
待引进人才可先行按引进人才资格条件申报福建省高层次人才,进行预认定,待正式落地我省后,确认为相应层次高层次人才,按引进人才进行管理,享受有关政策支持。认期自落地我省之日起计算。预认定资格半年内有效。
人才在设区市内流动的(不含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流向其他县),继续享受相关政策支持,认期继续计算。由三明、南平、龙岩、宁德、平潭等地往福州、厦门、漳州、泉州、莆田等地流动的,以及由设区市依据相关条件自主认定的人才跨设区市流动的,须向流出地报备、在流入地申请重新认定,重新计算认期。
A类人才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近10年内曾入选以下人才计划(工程、项目)
1.国家级重大人才计划(不含青年项目);
2.国家“万人计划”(不含“万人计划”青年拔尖人才项目);
3.长江学者奖励计划(“长江学者”称号获得者);
4.福建省特级后备人才项目;
5.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A类人才)。
(二)近10年内曾担任以下职务或项目(课题)负责人
6.国家实验室分管科研工作副主任,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主任;
7.福建省创新实验室主任;
8.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召集人;
9.原国家“863计划”项目首席科学家;
10.原国家“973计划”项目首席科学家;
11.原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负责人;
12.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负责人;
13.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总体组技术总师、副总师,项目负责人;
14.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部委推荐)、创新研究群体项目、基础科学中心项目、数学天元基金中心项目、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负责人;
15.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首席专家;
16.中国企业100强(见附录第1条)企业总部的董事长、总裁(首席执行官)、首席技术官2年以上;
17.世界500强企业(见附录第1条)总部董事会成员、首席执行官、首席运营官、首席技术官;(注:所在企业入选过世界500强即可,不一定为申报人在职期间入选)
18.拥有国际发明专利或核心技术国内发明专利,或掌握核心竞争力、形成有独创性领先性的商业模式,年销售额3亿元人民币以上或年纳税额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近3年内企业成长性年平均100%以上的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或首席技术专家;(注:企业成长性以销售收入、纳税额等为依据)
19.发达国家或有影响力世界大国的国家级研究所所长或国家实验室主任,并经省科技厅专门征询权威机构确认;
20.国际著名金融机构(见附录第2条)首席执行官或首席专家;
21.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见附录第8条)首席执行官;
22.国际著名学术组织(见附录第9条)主席或副主席;
23.国际知名三大世界大学排名(见附录第3条)最新同时排名前100大学的校长、副校长。
(三)近10年内曾获得以下荣誉称号(奖项)
24.中国政府友谊奖;
25.全国创新争先奖(授予奖牌的团队带头人,授予奖章的个人);
26.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
27.国家级教学名师;
28.国家级教学成果特等奖第一完成人;
29.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特别荣誉奖、专著类一等奖第一完成人;
30.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特等奖、一等奖第一完成人;
31.国医大师;
32.国际著名建筑奖(见附录第11条)、著名文学奖(见附录第12条)、著名电影、电视、戏剧奖(见附录第13条)、著名音乐奖(见附录第14条)、著名广告奖(见附录第15条)中最高级别个人奖项。
(四)近10年内所承担科研项目获得以下奖项,并按下列计算标准累计所得分值在15分以上的人才。如同一个项目获多个奖项,只按其最高分值计分一次,不重复计分。“☆”对应奖项直接入选A类人才。
排名 奖项 | 第一 完成人 | 第二 完成人 | 第三 完成人 | 第四 完成人 |
国家科技进步特等奖 | ☆ | ☆ | 14 | 10 |
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 | ☆ | 13 | 10 | 8 |
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 | 10 | 8 | 6 | 4 |
国家技术发明一等奖 | ☆ | 13 | 10 | 8 |
国家技术发明二等奖 | 10 | 8 | 6 | 4 |
国家自然科学一等奖 | ☆ | 13 | 10 | 8 |
国家自然科学二等奖 | 10 | 8 | 6 | 4 |
省部级科学技术一等奖 | 8 | 4 | 2 | 1 |
省部级科学技术二等奖 | 4 | 2 | 1 | 0 |
中国专利金奖 | 6 | 4 | 2 | 1 |
中国专利银奖 | 3 | 2 | 1 | 0 |
省级专利金奖 | 3 | 2 | 1 | 0 |
(五)经认定单位研究并报省委人才办审定,相当于上述层次的其他高层次人才。
(一)近10年内曾入选以下人才计划(工程、项目)
1.国家级重大人才计划青年项目;
2.国家“万人计划”青年拔尖人才项目;
3.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4.长江学者奖励计划(“青年长江学者”称号获得者);
5.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6.中宣部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
7.科技部“创新人才推进计划”;
8.科技部(国家外国专家局)“高端外国专家引进计划”;
9.财政部“全国高端会计人才(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国际化高端会计人才”;
10.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
11.福建省引才“百人计划”(团队入选的须为团队带头人;不含短期项目入选者);
12.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B类人才,含引进台湾高层次人才);
13.福建省引进台湾高层次人才“百人计划”。
(二)近5年内曾担任以下职务或项目(课题)负责人
14.国家重点实验室副主任(分管科研工作,下同)、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副主任;
15.福建省创新实验室分管科研工作副主任;
16.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
17.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
18.原国家“863计划”课题负责人;
19.原国家“973计划”课题负责人;
20.原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课题负责人;
21.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课题负责人;
22.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课题负责人;
23.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自由申请)、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重大研究计划项目(重点支持项目或集成项目)、重点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联合基金项目(重点项目或集成项目、中心项目)负责人;
24.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负责人;
25.教育部、科技部“高等学校学科创新引智计划”(“111”计划)项目负责人;
26.教育部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2011协同创新中心”负责人;
27.科技部(国家外国专家局)高校国际化示范学院推进计划外籍负责人;
28.国家一级学会理事长或执行理事长;
29.高等院校国家重点学科带头人;
30.中国企业100强(见附录第1条)总部董事会成员,控股二级公司董事长、总裁(首席执行官)、首席技术官1年以上,或世界500强企业(见附录第1条)总部董事会成员,集团公司中层正职及控股二级公司主要负责人、集团公司技术研发和管理团队核心成员;(注:本条仅限引进人才;所在企业入选过世界500强即可,不一定为申报人在职期间入选)
31.国际著名金融机构(见附录第2条)中层正职管理人员;
32.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见附录第8条)中层正职管理人员;
33.国际著名学术组织(见附录第9条)高级成员;
34.国际著名投资机构(见附录第10条)首席类负责人;
35.国际知名三大世界大学排名(见附录第3条)最新同时排名前200大学的学院院长,或教授1年以上,或副教授3年以上;
36.国际高水平科技期刊(《期刊引用报告》JCR一区,见附录第5条)总编(主编)。
(三)近5年内曾获得以下荣誉称号(奖项)
37.中国青年科技奖;
38.中国科协求是杰出青年奖;
39.十佳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
40.人社部、教育部“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
41.国家级教学成果特等奖第二完成人、一等奖第一完成人;
42.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专著类二等奖第一完成人;
43.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一等奖第二完成人、二等奖第一完成人;
44.国家卫生健康系统“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45.福建省杰出人民教师;
46.全国名中医;
47.中宣部保留的常设全国性文艺奖项相应获得者(见附录第6条);
48.中国新闻奖一等奖获奖作品排名第一主创人员;
49.中国质量奖个人奖;
50.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
51.中华技能大奖;
52.世界技能大赛金牌;
53.由我省输送并代表国家参赛,获得奥运会或近两届列入奥运会项目的世界杯、世锦赛个人项目第一至三名次的现役运动员;
54.直接培养出获得奥运会或近两届列入奥运会项目的世界杯、世锦赛冠军的主教练员。
(四)近5年内所承担科研项目曾获得以下奖项,并按下列计算标准累计所得分值在10分以上的人才。如同一个项目获多个奖项,只按其最高分值计分一次,不重复计分。“☆”对应奖项直接入选A类人才;“□”对应奖项直接入选B类人才。
排名 奖项 | 第一 完成人 | 第二 完成人 | 第三 完成人 | 第四 完成人 |
国家科技进步特等奖 | ☆ | ☆ | □ | □ |
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 | ☆ | □ | □ | 8 |
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 | □ | 8 | 6 | 4 |
国家技术发明一等奖 | ☆ | □ | □ | 8 |
国家技术发明二等奖 | □ | 8 | 6 | 4 |
国家自然科学一等奖 | ☆ | □ | □ | 8 |
国家自然科学二等奖 | □ | 8 | 6 | 4 |
省部级科学技术一等奖 | 8 | 4 | 2 | 1 |
省部级科学技术二等奖 | 4 | 2 | 1 | 0 |
中国专利金奖 | 6 | 4 | 2 | 1 |
中国专利银奖 | 3 | 2 | 1 | 0 |
省级专利金奖 | 3 | 2 | 1 | 0 |
(五)各设区市每年从省级(含)以上高新技术企业、重点培育的行业企业、新引进的重点企业(项目)中各选出10家左右企业(共30家),根据岗位紧缺度、员工贡献度、业绩表现等因素,每家企业每年经集体研究、内部公示等程序推荐不超过2名骨干人才。各设区市每年可从上述推荐人选中自主认定不超过5名B类人才。人选须备注“自主认定”。具体办法由各设区市组织部门牵头研究制定,报备省委人才办。补助经费由省级财政和人才所在单位同级财政各承担50%。
(六)经认定单位研究并报省委人才办审定,相当于上述层次的其他高层次人才。
(一)近10年内曾入选以下人才计划(工程、项目)
1.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
2.教育部“国培计划中小学名校长领航工程”;
3.中宣部宣传思想文化青年英才;
4.中国科协“青年人才托举工程”;
5.福建省特支人才“双百计划”;
6.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C类人才);
7.福建省“雏鹰计划”青年拔尖人才项目;
8.福建省“创业之星”“创新之星”人才项目;
9.福建省“外专百人计划”;
10.福建省“高端外国专家团队引进计划”;
11.福建省“青年外国专家引进计划”。
(二)入选以下福建省人才计划(工程、项目)(此类人才奖补渠道不变,且不发放安家补助;本办法实施前10年的入选者自然纳入C类人才,办法实施后的入选者纳入C类人才的方案,由牵头部门研究并报省委人才办审定)
12.海西产业人才高地领军人才;
13.海西创业英才;
14.百千万人才工程省级人选;
15.福建青年科技奖;
16.福建省杰出科技人才;
17.福建省优秀科技工作者;
18.福建省高校高层次人才引进与培养“三项计划”领军人才;
19.闽江学者奖励计划(不含讲座教授);
20.福建省卫生系统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21.福建省引进医学领军人才计划;
22.福建省会计领军人才;
23.福建省文化名家;
24.留学人员来闽创业启动支持计划;
25.福建省互联网经济优秀人才创业启动支持计划。
(三)近5年内曾担任以下职务或项目(课题)负责人
26.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主任;
27.省部级重点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
28.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29.原国家“863计划”课题第二、第三负责人;
30.原国家“973计划”课题第二、第三负责人;
31.原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课题第二、第三负责人;
32.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课题第二、第三负责人;
33.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课题第二、第三负责人;
34.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2个以上负责人;
35.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或青年项目2个以上负责人;
36.福建省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负责人;
37.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
38.国际知名三大世界大学排名(见附录第3条)最新同时排名前200大学的助理教授3年以上;
39.国际高水平科技期刊(《期刊引用报告》JCR二区,见附录第5条)总编(主编)。
(四)近5年内曾获得以下荣誉称号(奖项)
40.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项目奖一等奖主要完成人,二等奖和三等奖排名前三完成人,以及个人奖获得者);
41.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第二完成人、二等奖第一完成人;
42.教育部“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
43.福建省特级教师;
44.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专著类三等奖第一完成人;
45.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二等奖第二完成人、三等奖第一完成人;
46.福建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第一完成人;
47.文化和旅游部优秀专家(含原文化部优秀专家);
48.福建省百花文艺奖一等奖相应作品获得者(见附录第7条);
49.福建省友谊奖;
50.中国出版政府奖(出版物奖、优秀出版人物奖);
51.中国新闻奖一等奖获奖作品排名第二、三主创人员,二等奖获奖作品排名第一主创人员;
52.全国知识产权领军人才;
53.全国审判业务专家;
54.全国专业社会工作领军人才;
55.中国工艺美术大师;
56.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57.全国技术能手;
58.国家级金牌导游;
59.世界技能大赛银牌;
60.中国侨联“中国侨界贡献奖”。
(五)近10年内所承担科研项目曾获得以下奖项,并按下列计算标准累计所得分值在8分以上的人才。如同一个项目获多个奖项,只按其最高分值计分一次,不重复计分。“☆”对应奖项直接入选A类人才;“□”对应奖项直接入选B类人才;“△”对应奖项直接入选C类人才。
排名 奖项 | 第一 完成人 | 第二 完成人 | 第三 完成人 | 第四 完成人 |
国家科技进步特等奖 | ☆ | ☆ | □ | □ |
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 | ☆ | □ | □ | △ |
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 | □ | △ | 6 | 4 |
国家技术发明一等奖 | ☆ | □ | □ | △ |
国家技术发明二等奖 | □ | △ | 6 | 4 |
国家自然科学一等奖 | ☆ | □ | □ | △ |
国家自然科学二等奖 | □ | △ | 6 | 4 |
省部级科学技术一等奖 | △ | 4 | 2 | 1 |
省部级科学技术二等奖 | 4 | 2 | 1 | 0 |
中国专利金奖 | 6 | 4 | 2 | 1 |
中国专利银奖 | 3 | 2 | 1 | 0 |
省级专利金奖 | 3 | 2 | 1 | 0 |
(六)其他符合下列条件
61.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以及福建省创新实验室、福建省创新研究院、国家级院士专家工作站示范站每年可推荐1名急需紧缺专业技术研发人才。所推荐人员须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注:本条仅限引进人才)
62.近5年内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含同等贡献作者)在国际高水平科技期刊(《期刊引用报告》JCR一区,以文章发表时分区情况为准,见附录第5条)发表论文5篇,同时须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
63.近5年内以第一作者(排名第一)或通讯作者(排名第一的单位)在中国科技期刊卓越行动计划入选期刊发表论文5篇或在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收录期刊(不含拓展版)发表论文7篇,同时须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
64.有1年以上工作经历、近5年内毕业于以下学校或专业的博士:①国际知名三大世界大学排名(见附录第3条)最新同时排名前100大学;②国际知名三大世界大学排名最新同时排名前150大学,且所学专业在国际知名三大世界大学学科排名(见附录第3条)之一排名前30;③国际知名三大世界大学排名最新同时排名前200大学,且所学专业在国际知名三大世界大学学科排名之一排名前20(山区地市和重点县放宽至前40);④教育部最新全国学科评估A+学科的专业。
(七)各设区市每年从省级(含)以上高新技术企业、重点培育的行业企业、新引进的重点企业(项目)中各选出10家左右企业(共30家),根据岗位紧缺度、员工贡献度、业绩表现等因素,每家企业每年经集体研究、内部公示等程序推荐不超过2名骨干人才。各设区市每年可从上述推荐人选中自主认定不超过10名C类人才。人选须备注“自主认定”。具体办法由各设区市组织部门牵头研究制定,报备省委人才办。补助经费由省级财政和人才所在单位同级财政各承担50%。
(八)经认定单位研究并报省委人才办审定,相当于上述层次的其他高层次人才。
二、晋级和荣誉奖励
三、重点计划支持
(一)个人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护照、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等有效身份证件(须提供证件正、反面)。
(二)在闽就业或创业证明材料,包括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医社保缴交证明、工资发放情况或营业执照、企业所得税等材料。待引进人才可在落地我省后补齐上述材料。外籍人才、海外人才还须提供合法的入境证明或出入境记录。
(三)近期两寸红底免冠证件照(电子版,用作制证头像)。
(四)对受聘于省内企事业单位的人才,须提供与工作单位签订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聘用)合同、任职文件(证明)。对在省内创(领)办企业的人才,须提供在闽所创(领)办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工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复印件、验资报告和团队核心成员业绩证明材料。对引进人才,须提供来闽前工作情况证明,如原工作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离职证明或原创(领)办企业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证明材料。待引进人才在申请时须先提供意向合作协议(合同),落地我省后再补齐上述材料。
(五)符合认定条件的相关佐证材料:
1.最高学位证书。留学回国人员国(境)外学位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学历认证和申报工作可同步进行,但须提供网上认证的受理凭证;学历认证不影响来闽工作时间判定;若申报人其他条件均符合,可先予研究、公示,待认证材料补充齐全后再正式确认;经认证的国外英文学位证书无须翻译)。外籍人员在国(境)外获得学历学位的,应经我国驻外使(领)馆或申请人所在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2.职称证书(具有专业技术的人员提供;外省评审通过的职称,须经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人社部门重新确认;国企、中央机构认定的职称,须向设区市人社部门报备),职业资格等级证书(具有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提供,须经设区市人社部门认可)。
3.荣誉证书、获奖证书、专利证书、任职文件、项目成果、研究课题结题材料、论文检索报告、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等。其中,外文材料须提供翻译件并经驻外使领馆或公证处认证(论文内容无须翻译,但论文封面及其他材料都须提供翻译件)。
4.其他能够证明申请人具备相应层次高层次人才资格条件的佐证材料。
服务窗口 | 地 址 | 联系方式 |
福州市鼓楼区思儿亭路11号省人社厅行政服务中心4楼 | 0591-87751283 0591-87712819 | |
福州市引进人才 服务中心(市服务窗口) | 福州市仓山区南江滨西大道193号东部办公区1号楼917 | 0591-83336454 |
厦门市高层次人才发展中心 | 厦门市湖滨北路 67号8号楼202室 | 0592-2892547 0592-2893800 |
漳州市引进人才 服务中心 | 漳州市腾飞路382号漳州人才市场综合楼3楼 | 0596-2032927 |
泉州市高层次 人才服务中心 | 泉州市东海行政中心交通科研楼B913栋 | 0595-28133880 |
莆田市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窗口 | 市行政服务中心二层 147-148号窗口 | 0594-2691015 |
三明市人事人才 公共服务中心 | 三明市东新四路列东街 1021号社保大楼3楼 | 0598-7506807 |
南平市人才 服务窗口 | 南平市延平区八一路439号行政服务中心一层18号窗口 | 0599-8870637 |
龙岩市人才 服务窗口 | 龙岩市新罗区龙岩大道1号 行政办公中心838室 | 0597-3293612 |
宁德市人事人才 公共服务中心 | 宁德市蕉城南路42号 劳动大厦2楼 | 0593-2836801 0593-2836809 |
平潭综合实验区 党群工作部窗口 | 平潭综合实验区金井湾商务营运中心7号楼行政服务中心 3层88号窗口 | 区内:12345转党群50号窗口/区外0591-23165661 |
申报材料原件首先须报相应县、区或省直(中直驻闽)单位申报窗口进行真实性核对,具体联系方式详见高层次人才申报管理系统
来源:福建人才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