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待遇
享受高层次人才相应待遇基础上,另给予500万元资金支持。
遴选条件
(一)个人条件。特级后备人才培育对象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严谨的科研作风;年龄在55周岁(含)以下,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受聘于省内企事业单位(含中央驻闽单位、部属院校)工作满1年,并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及以上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具有全国领先、国际一流的学术水平,被用人单位列为重点培养对象,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简称院士)有效候选人;
2.国家科学技术奖二等奖及以上奖项的第一完成人,或省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的第一完成人;
3.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中心学术带头人或技术负责人;
4.全国性学术团体及其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5.获得3名(含)以上同一学术领域院士书面推荐的人员;
6.50周岁(含)以下入选国家重要人才计划、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等计划(项目)支持,或获得“长江学者”、国家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百千万人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等荣誉称号之一。
(二)单位条件。培育对象所在单位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人才工作体制机制比较健全,重视人才培养工作,为培育对象配备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科研团队;
2.具有良好的科研氛围,培育对象所在学科基础较好、科研成果较为突出、在国内有较重要的地位;
3.具备支持培育对象开展高水平科研工作所必需的基础设施和科研条件;
4.为培育对象制定个性化和制度化相结合的培养方案和政策支持,能够提供适当配套经费。
遴选程序
1.人选推荐。采用单位推荐和院士推荐两种形式。院士推荐需采用书面形式推荐。
2.资格初审。省科协会同相关部门对申报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3.专家评审。省科协组织专家评审组,对推荐申报人选进行评审,提出候选对象。
4.确定人选。专家评审结果经省科协研究后,提交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产生初步人选,在适当范围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报省委、省政府研究确定。
备注:具体详见《福建省特级后备人才遴选和支持办法(试行)》(闽委人〔2020〕2号)等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