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创业之星” “创新之星”人才遴选和支持办法(试行)

福利待遇

    享受高层次人才相应待遇基础上,另给予200万元资金支持。

遴选条件

    福建省“创业之星”“创新之星”不限国籍,申报对象应为已经获得福建省省级(含省直各部门)、市级人才计划(项目)支持的人才;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1. 申报福建省“创业之星”的须符合下列条件:

   (1)省级以上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的主要创办人, 担任企业法人代表、董事长、总裁或技术总负责人之一,自有资金(含技术入股)或跟进的风险投资占创业投资30%以上。

   (2)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市场开拓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 具备较强的团队组织能力;所带领的创新创业团队包含技术研发、生产管理、市场开发等方面人才,固定成员不少于10名。

   3所创办的企业在福建省内注册3年以上,依法经营无不良记录,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纳税记录和行业竞争力, 原则上应已完成一轮以上融资。创办5年以上的企业,近2 年累计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累计研发投入占同期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

   4所创办企业须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开发的产品技术先进或服务模式创新,已有产品投放市场且有较强竞争力和较大市场份额;企业具有良好的预期成长性,能 够引领省内某个领域快速发展。

    2.申报福建省“创新之星”的须符合下列条件:

   1受聘于省内企业(含在闽央企)工作满1年,并与企业签订3年以上、每年在闽工作时间不低于9个月的劳动合同。

   2年龄50周岁以下原则上应拥有硕士以上学位或副高级以上职称。

   3在科技前沿或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取得高水平创新成果,近5年内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过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国家科学技术奖排名前5、省部级科学技术奖排名前3)。

   4具备较强的团队组织能力,担任企业技术或研发团队负责人,所带领的创新团队拥有5名以上相对固定的团队成员,且具有较大创新发展潜力;研究开发的项目未来成长性良好。

遴选程序

    遴选的主要程序包括公开申报、专家初评、复评答辩、 实地考察。省科技厅研究提出建议人选,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初步人选、进行公示,省委、省政府研究确定。


备注:具体详见《建省创业之星”“创新之星人才遴选和支持办法(试行)》(闽委人才〔2020〕2号)等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