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待遇
享受高层次人才相应待遇基础上,另给予200万元资金支持。
遴选条件
福建省“创业之星”“创新之星”不限国籍,申报对象应为已经获得福建省省级(含省直各部门)、市级人才计划(项目)支持的人才;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1. 申报福建省“创业之星”的须符合下列条件:
(1)省级以上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的主要创办人, 担任企业法人代表、董事长、总裁或技术总负责人之一,自有资金(含技术入股)或跟进的风险投资占创业投资30%以上。
(2)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市场开拓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 具备较强的团队组织能力;所带领的创新创业团队包含技术研发、生产管理、市场开发等方面人才,固定成员不少于10名。
(3)所创办的企业在福建省内注册3年以上,依法经营,无不良记录,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纳税记录和行业竞争力, 原则上应已完成一轮以上融资。创办5年以上的企业,近2 年累计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累计研发投入占同期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
(4)所创办企业须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开发的产品技术先进或服务模式创新,已有产品投放市场且有较强竞争力和较大市场份额;企业具有良好的预期成长性,能 够引领省内某个领域快速发展。
2.申报福建省“创新之星”的须符合下列条件:
(1)受聘于省内企业(含在闽央企)工作满1年,并与企业签订3年以上、每年在闽工作时间不低于9个月的劳动合同。
(2)年龄50周岁以下,原则上应拥有硕士以上学位或副高级以上职称。
(3)在科技前沿或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取得高水平创新成果,近5年内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过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国家科学技术奖排名前5、省部级科学技术奖排名前3)。
(4)具备较强的团队组织能力,担任企业技术或研发团队负责人,所带领的创新团队拥有5名以上相对固定的团队成员,且具有较大创新发展潜力;研究开发的项目未来成长性良好。
遴选程序
遴选的主要程序包括公开申报、专家初评、复评答辩、 实地考察。省科技厅研究提出建议人选,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初步人选、进行公示,省委、省政府研究确定。
备注:具体详见《福建省“创业之星”“创新之星”人才遴选和支持办法(试行)》(闽委人才〔2020〕2号)等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