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市委人才“港湾计划”,落实“科创中国”品牌建设,推进泉州市院士(专家)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的建设、管理、服务工作,根据《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9〕35号)、《福建省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闽科协发〔2012〕78号)、《泉州市创新驱动助力工程实施方案》(泉委〔2015〕54号)、《关于实施人才“港湾计划”的若干意见》(泉委发〔2017〕6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作站旨在围绕泉州市传统、重化、高新三大产业板块发展需要,以企事业单位创新需求为导向,以企事业单位研发机构为依托,以产学研用合作项目为纽带,着力引导自然科学类的海内外院士、各领域专家及其创新团队向泉州企事业单位集聚,采取“政府支持、市场运作、项目带动、注重实效、合作共赢”的建站模式,在产业核心关键技术研发、科研成果引进及产业化协同创新、共建平台、创新创业创造、人才培养培育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为增强企事业单位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提供智力支撑。
第三条 工作站的建设、服务和管理工作由中共泉州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日常管理服务工作由泉州市院士专家服务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院士专家办”)负责,市院士专家办挂靠在泉州市科协。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领导小组的总体部署和要求,指导全市工作站建设,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定期向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提出需要审定的重大事项、建议;
(二)负责工作站的日常服务和管理工作,开展工作站建设的审核、考核管理、示范遴选等相关工作;
(三)做好与上级科协等工作站建设管理相关部门的工作衔接,接受业务指导与培训。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院士含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及工作站合作年限在其有效任期内的海(境)外院士。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领衔专家指符合福建省级高层次人才、《泉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第一至第三层次人才或相当于第一至第三层次人才中的海内外自然科学类人才(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5周岁)。其他契合泉州市重大项目、重点产业发展需要,以及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特别急需紧缺人才,经审核确认,也可作为建站人选。
第六条 在职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原则上在泉州只能与一家企事业单位合作共建1家院士工作站,退休院士原则上在泉州只能与三家企事业单位合作共建3家院士工作站。领衔专家原则上在泉州只能与两家企事业单位合作共建2家专家工作站(属泉州市重大项目、重点产业发展急需,以及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特别急需紧缺的专家,可作特别申请)。院士及领衔专家在每个工作站的全职工作时间每年不少于三个月。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七条 工作站的主要任务有:
(一)开展战略咨询和技术指导;
(二)围绕建站单位及产业发展需要,联合实施科技攻关和产业化项目,研发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品种等;
(三)引进院士(专家)及其创新团队的科研成果和先进技术,促进成果开发转化,强化技术推广应用,加强产学研用合作;
(四)推动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各类创新型人才培养基地,协助建站单位引进、聚集、培养高素质的创新创业创造人才;
(五)共建创新研发平台、公共技术中心、实验室、检验检测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共享双方的科研资源。
第八条 建站单位是工作站的建设和管理主体,其职责是:
(一)制定工作站的管理办法,设立必要的办公场所,安排落实专项科研经费和运行经费,工作站经费须独立核算;
(二)落实专门的服务管理工作人员,做好院士(专家)及其创新团队的科研工作和生活服务保障,为院士(专家)及其创新团队配备至少三名优秀科研助手和一名服务人员;
(三)做好院士(专家)及其创新团队科研成果的转化运用及产业化;
(四)配合市、县两级院士专家办做好调研、评审、绩效考评等各项管理工作。每年年底前向市、县两级院士专家办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等。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九条 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生产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人力资源管理体系规范健全;
(二)建有专门的研发机构(平台),拥有水平较高、结构较合理的研发人才团队,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三)与相关领域至少1名院士、领衔专家签约,并建立较为稳定的合作关系,有明确的科研攻关项目或科技创新成果或科技专利转移转化合作项目;
(四)具备较为完善的院士(专家)及其创新团队进站工作条件和较为健全的规章制度;
(五)申报工作站的合作项目,必须是在申报工作站时形成的最新合作项目,在申报工作站前已经签订的合作项目,不得作为申报工作站的合作项目;
(六)正在申报或曾申报过政府其他部门项目资助的,不得再申报工作站的项目;为确保合作项目在本行业、本领域、本专业的创新性,在申报工作站时,将组织相关专业领域专家盲审;
(七)成立科协组织;
(八)工作站建站单位及其负责人有犯罪史或触犯法律法规涉嫌犯罪,或涉黑涉恶及在各级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查询平台等查询有失信记录的不得申报。
第十条 专家工作站申报单位在满足本规定第九条的基础上,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事业单位在泉州市注册成立时间须满1年,原则上同一投资主体投资的关联企业不支持重复建站;
(二)上年度销售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税收不低于100万元(事业单位、非营利性研究机构及经认定的市级以上(含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示范基地 (企业)、工艺美术类企业不受此限);
(三)签约领衔专家研究方向须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有研发平台支撑,创新团队3人(含3人)以上,直接参与项目开发并有明确的科研职责分工;
(四)建站单位自有专职研发人员总数须达5人(含5人)以上,拥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研发人员应达3人(含3人)以上,上年度研发经费投入不低于50万元(农业类、工艺美术类可适当放宽);
第十一条 已建有泉州市院士工作站的,在有效期内原则上不再申报泉州市专家工作站。
第四章 认定与退出
第十二条 工作站由符合条件的建站单位自愿申报,申报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泉州市院士(专家)工作站申报表;
(二)与院士(领衔专家)签订明确的、有实质内容的科技攻关项目或科技创新成果或科技专利转移转化的合作建站协议及项目合作协议,合作期限一般为5年,条款应包含以下内容:合作时间、合作方式、预期目标、收益分配、专利及成果分享等;
(三)进站院士专家信息表;
(四)工作站工作细则和相关制度;
(五)成立科协组织批文;
(六)上年度科研经费投入情况;上年度营销收入、纳税情况证明;
(七)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八)申报专家工作站的,还须提供领衔专家所属人才层次的相关证明材料;
(九)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工作站申报程序如下:
(一)建站单位提交申报材料至所在县(市、区)院士专家办,报所在县(市、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初审,市直建站单位可向所在县(市、区)院士专家办申报,也可直接向市院士专家办申报;
(二)初审通过后提交市院士专家办,市院士专家办组织相关专业和学科专家以盲审形式(即网络匿名评审)审核申报项目的创新性;
(三)申报项目审核通过后,报领导小组审批。审批后发文认定授牌,名称统一为“XXXXX(建站单位全称)院士工作站”或“XXXXX(建站单位全称)专家工作站”。
第十四条 工作站的认定原则上每年两次,上下半年各一次,在建站计划数内择优认定。经认定的工作站,管理期限一般为5年,自认定之日起计算。
第十五条 工作站在管理期临近届满时,符合本规定要求且具备以下条件者,可按申报程序申请重新认定,否则视为自动退出:
(一)工作站技术合作项目仍在进行,尚未结题的;
(二)工作站技术合作项目已完成,但建站单位与院士或领衔专家有新的技术合作项目的。
属第(一)项的,不再给予补助资金支持;属第(二)项的,视同新申报单位,享受新申报单位待遇。
专家工作站的重新认定,原则上只限一次。
第十六条 工作站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各县(市、区)院士专家办应报所在县(市、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初审,并将初审结果提交市院士专家办报领导小组予以批准撤销。
(一)建站单位与合作院士、领衔专家因故无法继续开展合作的;
(二)合作院士或领衔专家离世,没有新的合作院士或领衔专家加入,造成原技术合作项目中断(止)的;
(三)未经批准不参加考核或连续两次中期考核不合格的;
(四)被发现在申报及考核过程中隐瞒事实真相,提供虚假材料的;
(五)建站单位被清算、破产或解体的;
(六)建站单位或其负责人触犯法律法规涉嫌犯罪或涉黑涉恶或在各级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查询平台等有失信记录的;
(七)其他应予撤销的。
第十七条 工作站在管理期限内被撤销的,已拨付的补助资金未使用或未完全使用的,应按相应渠道返还市财政。
第五章 考核管理
第十八条 工作站考核指通过建站单位自评、实地考评核验、现场答辩和专家评议等形式,对工作站进行综合评价,分为中期考核和成效成果考核验收。
第十九条 考核内容包括:制度建设、配套设施(备)、经费保障情况;院士、领衔专家及创新团队与建站单位开展合作的情况;为建站单位提供发展战略研究、人才队伍培养、技术研发攻关、科技成果转化及应用,以及所取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情况等,具体考核内容以当年发布的工作通知为准。考核结果设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
第二十条 中期考核在工作站建设满2年后进行,着重考核人才工作情况、资金投入情况、成效成果情况;考核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通报,于次年再进行一次中期考核。
第二十一条 成效成果考核验收在工作站管理期满时进行,侧重考核合作项目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情况。工作站合作项目尚未完成的,经建站单位书面申请,可延期一年考核。
第二十二条 工作站考核指标体系由市院士专家办牵头拟定,并根据每年实际情况适时修订考核指标内容。
第六章 示范遴选
第二十三条 中期考核合格且运行成效成果突出,处在管理期内的工作站具备参加示范工作站遴选资格。
第二十四条 每年遴选2—3家院士(专家)示范工作站,由领导小组授予“泉州市院士(专家)示范工作站”称号。已获得同级或以上示范工作站称号的不再参加遴选。
第二十五条 示范工作站绩效考评标准:
(一)具有较强代表性和典型示范作用、建站经验在其所代表的行业类型中具有推广意义、在提升建站单位自主创新能力上发挥较大作用;
(二)建站单位经费投入和政策措施有保障,院士、领衔专家及创新团队与建站单位的合作交流互动频繁;
(三)协同创新特色明显,在集聚院士、领衔专家及创新团队与建站单位科研人员联合开展战略咨询、关键技术攻关、科研项目合作、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等方面的作用和贡献成效成果显著,对产业转型升级及区域经济的带动作用明显;
(四)人才培养、人才引进作用突出,借助院士、领衔专家的智力和资源优势,共建人才培养基地,为建站单位引进、培养高素质的创新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做出突出贡献。
第二十六条 示范工作站绩效考评程序:
(一)申报及自评。符合遴选条件的工作站提出申请并填写《泉州市院士(专家)示范工作站遴选推荐表》和《泉州市院士(专家)工作站绩效评估表》中“自评”项,并准备相关证明材料,经建站单位审核同意,报县(市、区)院士专家办,市直建站单位直接向市院士专家办申报;
(二)初评。各县(市、区)院士专家办根据示范工作站考评标准,结合申报材料、证明材料等,填报《泉州市院士(专家)工作站绩效评估表》中“初评”项,并在“初评”总分处加盖县(市、区)院士专家办(或科协)公章。申报材料汇总后,报送市院士专家办。
(三)专家评审。市院士专家办根据考评对象所属行业,从市科协专家库中抽取数名相关专业领域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对申报示范工作站的单位进行专业评审。评审采取材料审查、实地考评核验、现场座谈、打分等形式,形成专家组评审结果。
(四)综合评价。市院士专家办按照综合成绩的排名顺序择优选取,报领导小组批准并认定授牌。
第七章 政策支撑
第二十七条 院士工作站补助资金总额为150万元;专家工作站补助资金总额为30万元。分三期拨付:第一期拨付补助资金总额的40%,于工作站认定后拨付;第二期拨付补助资金总额的30%,于工作站中期考核合格后拨付;第三期拨付补助资金总额的30%,于工作站成效成果考核验收合格后拨付。
第二十八条 给予院士示范工作站每家奖补15万元、专家示范工作站每家奖补10万元,于评审认定后一次性拨付。
第二十九条 工作站补助资金及示范工作站奖补资金作为工作站专款,只限于工作站的启动、运行和院士、领衔专家及其创新团队的工作经费,不得用于与合作项目无关的生产经营成本支出或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各种福利性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建站单位在补助资金到账后,应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三十条 院士工作站补助资金从市人才专项资金列支,专家工作站补助资金及示范工作站奖补资金从市科协科普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
第三十一条 工作站引进的院士、领衔专家及其创新团队核心成员符合泉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和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评审规定等文件规定的,按程序支持申报认(评)定,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应按各自职能优化服务,及时为工作站引进的人才办理相关手续并落实相关待遇。
第三十二条 市发改委、工信局、科技局、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等有关部门对工作站承担的科研课题、重大项目,符合条件且相关手续齐备的予以优先立项,对建站单位申报各级科技项目予以优先审批并向上一级机关推荐;市人社局对建站单位负责人、技术骨干以及进站开展科研工作的专家科研人员参评各级各类人才项目予以优先审批。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各县(市、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党工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出台相应的配套政策及资金。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之前发布的自动废止。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科协负责解释。